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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长俊与四川啸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俊,四川啸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李长俊,男,汉族,生于1977年2月6日,��川省青川县人。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啸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尧云安,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3日,四川省资阳市人,公司项目负责人。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长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啸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青川县人民法院(2014)青川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