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护文与浦汉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护文,浦汉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442号原告王护文。被告浦汉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护文与被告浦汉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法院受理后,被告浦汉球已经主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护文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护文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戈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