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277号原告:邹某,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孟健,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7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魏玉舜,固镇县任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沈云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健、被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玉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邹某诉称:1997年3月,邹某与王某甲相处恋爱,同年11月9日举行婚礼,××××年××月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乙,2004年生育次子李某,现均由邹某抚养。由于双方婚前缺少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导致时间不长,夫妻仅有的一些感情日渐破裂。自2012年年底以来,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请求法院判决邹某与王某甲离婚,婚生子由邹某抚养,王某甲每人每月各支付抚��费800元,共同财产一间三层门面房(价值20万元)依法分割。王某甲辩称:王某甲与邹某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邹某与王某甲相处恋爱,同年11月9日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尚可。邹某与王某甲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乙,××××年××月生育次子李某。另查,邹某曾有两个户口,重复户口邹艳(身份证号××)已被注销,婚姻登记时以被注销的身份信息进行的登记。上述事实有邹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公安机关重复户口注销证明、结婚证、收条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邹某虽主张因感情不和与王某甲长期分居生活,但没有证据证实,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与王某甲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邹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启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