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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国盛、黄文英与上海丰范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童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盛,黄文英,杨国荣,陈利强,杨国清,上海丰范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童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杨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涌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496号原告杨国盛,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原告黄文英,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晓华,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慧,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荣,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告陈利强,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告杨国清,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告上海丰范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董昌旺。被告上海童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国清。被告上海杨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国荣。被告上海涌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利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盛、黄文英与被告杨国荣、陈利强、杨国清、上海丰范经贸有限公司、上海童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杨钦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涌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杨国盛、黄文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国荣、陈利强、杨国清、上海丰范经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上海童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上海杨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上海涌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对此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国盛、黄文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国荣、陈利强、杨国清、上海丰范经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上海童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上海杨钦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上海涌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学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益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