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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华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诏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华东,男,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2012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深圳铁路公安处抓获并临时寄押于深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建省诏安县看守所。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诏检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杰龙、代理检察员许林彬,被告人张华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华东窜至诏安县南诏镇原花墩糖厂福利区被害人何某某家,用事先盗得的何某某家钥匙,打开该房门,入户盗走何某某存放在保险柜的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银戒指1枚及人民币7200元等财物。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881元(其中金项链1条2800元、金戒指1枚2043元、银戒指1枚3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涉案赃物银戒指1枚及人民币1600元,并已返还被害人何某某。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华东具有累犯、入户盗窃及部分退赔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华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方某的证言,监控视频截图及说明,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临时寄押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和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12081元,系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华东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刑事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以返还被害人。关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张华东是累犯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华东因犯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公诉机关提出的该公诉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华东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华东当庭自愿认罪,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华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华东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081元,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以返还被害人何某某(已追缴并返还16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廷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三条……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