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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朱奇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朱奇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408号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董振雷。委托代理人王省伟。委托代理人薄广。被告朱奇俊。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盛孚公司)与被告朱奇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常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盛孚物业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省伟、薄广,被告朱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孚公司诉称,被告系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瀑布湾道XX号XXX室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0.71平方米。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每月应付物业服务费为196元(人民币,下同)。被告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拖欠物业服务费,原告曾多次催讨,但被告仍拒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352元;2、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196元。被告朱奇俊辩称,确实未缴纳该期间内的物业服务费。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原因是小区环境不好,其房屋对面的菜场早上很吵,五六点钟便开始送货、开启机器等,影响其休息;商贩制造的污水造成地面不干净;停在小区内的车辆会被划伤,原告也没有安装摄像;其所在楼道没有门禁,随便有人进出,2014年8月还遭到盗窃。综上,如原告有所改进,则同意支付物业服务费。经审理查明,被告朱奇俊系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958弄维园道XX号XXX室房屋权利人之一,该房屋建筑面积130.63平方米。2013年6月16日,原告与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康城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由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共用部位的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公共绿化养护服务、物业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公共秩序的维护服务、物业使用禁止性行为的管理等各项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收取,住宅二层及以上1.50元/平方米/月,底层1.10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按季度交纳,业主应当每季第二个月末前主动履行缴纳义务,未按时履行缴费义务或逾期缴纳的,将按照欠费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被告未缴纳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原告经催讨未果遂以前述诉称理由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物业服务合同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系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包括被告在内的该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均应遵照执行。物业服务是一个连续的系统的全方位的小区服务过程,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亦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辩称小区环境差、地面不干净等,但并未提供足具证明力的证据对其主张予以充分证明,且其中部分主张超出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范围,其意见本院难以采纳。现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催讨仍逾期不付,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物业服务费的具体金额,原告计算有误,本院根据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2,351.34元。关于滞纳金,被告系事出有因,并非恶意拖欠,故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351.34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盛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朱奇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 忻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