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商辖终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溧阳市通亚新型建材厂与大名县天阳窑炉铸件销售有限公司、范增强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名县天阳窑炉铸件销售有限公司,范增强,溧阳市通亚新型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商辖终字第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名县天阳窑炉铸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龙王庙镇三村村西200米处。法定代表人范国领。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增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市通亚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竹箦镇下宅村大家庄组。法定代表人徐洪庚,该厂厂长。上诉人大名县天阳窑炉铸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阳公司)、范增强因与被上诉人溧阳市通亚新型建材厂(以下简称通亚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溧商辖初字第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通亚厂向原审法院诉称:2014年3月20日,通亚厂与大名公司、范增强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通亚厂向大名公司购买球墨铸铁,并约定了交货日期。同日,范增强收取了通亚厂1万元定金,并出具收条,大名公司在收条上加盖公章确认。并承诺若有争议在溧阳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交货期满,通亚厂至今没有收到货物。请求判令大名公司、范增强支付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大名公司、范增强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大名公司与通亚厂之间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时未约定发生争议在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大名公司也未向通亚厂书写出具“承诺”书,该承诺纯属通亚厂伪造,大名公司的印章(承诺说所盖公章)系通亚厂扫描复印的,大名公司对该承诺不予认可。同时大名公司的住所地系河北省大名县,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36条规定,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范���强认为,范增强的所在地系河北省大名县,合同履行地也是在河北省大名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本案的管辖权属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审查查明:通亚厂诉讼提供证据,1、大名公司与通亚厂厂于2010年3月20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2、大名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出具的“承诺”一份。承诺中载明:“如有争议在溧阳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承诺”是大名公司出具给通亚厂的,具有法律约束力,通亚厂根据“承诺”中的管辖约定在溧阳市人民法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大名公司认为承诺纯属通亚厂伪造,承诺上大名公司的印章系通亚厂扫描复印的。而通亚厂诉讼提供的“承诺”并非扫描复印件,大名公司提出“承诺”系通亚厂伪造无事实依据,故大名公司、范增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大名公司、范增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大名公司、范增强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上诉人只与通亚厂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并没有向通亚厂出具“承诺”书。该证据是通亚厂伪造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证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交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通亚厂二审中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大名公司向通亚厂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写明“如有争议在溧阳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管辖意思明确,通亚厂作为本案原告,其住所地在溧阳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根据我省有关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属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由溧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大名公司、范增强认为“承诺”系通亚厂伪造依据不足。原审法院认定管辖事实并无不当,大名公司、范增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潘慧勇代理审判员 龙海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靓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