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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瑞旺与常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旺,常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刘瑞旺。被执行人常晓华。本院在执行刘瑞旺申请执行常晓华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常晓华已经按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滨塘民初字第6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国欣审判员  杨景崑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福璐附:法律释明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