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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阿不来提与易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来提·阿布力米,易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57号原告阿布来提·阿布力米提,男,维族。被告易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来提·阿布力米提与被告易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布来提·阿布力米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义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