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阿不来提与易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布来提·阿布力米,易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57号原告阿布来提·阿布力米提,男,维族。被告易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来提·阿布力米提与被告易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布来提·阿布力米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义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