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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被上诉人周凡宇、李学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周凡宇,李学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斌,总经理。被上诉人周凡宇。被上诉人李学敏。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被上诉人周凡宇、李学敏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5月3日以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刘红军代理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