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江震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新申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市新申织造有限公司,苏州市瑞瑞纺织整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震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新申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里泽村。法定代表人李明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珍珍,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苏州市瑞瑞纺织整理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郎中村。投资人刘瑞瑞,该厂厂长。原告吴江市新申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瑞瑞纺织整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的(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市瑞瑞纺织整理厂应支付原告吴江市新申织造有限公司货款63903元,于2014年8月2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4年9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2014年10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2014年11月15日前支付10000元,剩余13903元,于2014年12月15日前付清。二、若被告苏州市瑞瑞纺织整理厂未按照上述条款完全履行,则原告吴江市新申织造有限公司有权按照73903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吴江市新申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瑞瑞纺织整理厂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再无其他纠葛。四、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69元,由原告吴江市新申织造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至期,因苏州市瑞瑞纺织整理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江市新申织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903元,申请执行费1009元。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正式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苏州市瑞瑞纺织整理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刘瑞瑞名下有苏E×××××的小型汽车1辆,本院已至车管所办理了限制过户手续,因该车无法找到,故无法变现受偿。另外,被执行人苏州市瑞瑞纺织整理厂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商品房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新申织造有限公司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新申织造有限公司得知执行情况后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相关协助单位的查询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苏州市瑞瑞纺织整理厂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江市新申织造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17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一非审 判 员  章 伟代理审判员  唐 韧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