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云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雷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甲,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10月2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11月1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飞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11月25日期间,吴仕朝(已判刑)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在云和县崇头镇岩下村“丽水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基地”附近水果基地山上、云和县雾溪水库旁边山上、云和县高胥村三门村42号后面山上等地摆设赌场,组织、招引多人以32张骨牌开庄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每场参赌人员20余人,从中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余元。2013年11月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雷某甲受吴仕朝雇佣负责为赌场望风放哨十余场次,从中获利。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吴仕朝、陈俊威、刘方财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雷某乙、朱某、杨某等21名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望风放哨的帮助,其帮助期间的赌场参赌人员在20人以上,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雷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雷某甲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二、被告人雷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赵曼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