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中执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汪蓉与钟明强、杜勇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中执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汪蓉,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谢冬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明强,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杜勇梅,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汪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钟明强、杜勇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汪蓉房屋过户税费68102.6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51.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钟明强、杜勇梅已全部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承担执行费933元。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17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