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XX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浏刑初字第1164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绰号“霞妹子”),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0月31日经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林刑诉(20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文林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程**脱逃,致使无法继续审理被告人程**,经本院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程**。2015年1月19日,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同年2月10日,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恢复审理建议,合议庭遂于同月15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放、刘先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程**以3600元向被告人李**(2001年头部被摔伤智力受损)购买了位于浏阳市古港镇新园村唐家组浏阳河北岸河堤上的一株樟树(属被告人李**与其胞弟李友新共有),约定由被告人李**负责采伐。被告人李**雇请本村大屋组村民周才龙用油锯将该株樟树采伐,锯成长度不一的原木2筒,雇请他人用“随车吊”将2筒樟树原木运至本镇牛岭村境内一机砖厂内交给被告人程**。被告人程**雇请本市古港镇高联村新建组村民周**用赣09-423**农用车将2筒樟树原木非法运输至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村**木材经营部,非法出售给彭**(不起诉)。经彭正祥检尺,2筒樟树原木的材积为1.8立方米。经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雇请他人非法采伐的该株樟树系野生樟树(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换算,2筒樟树原木的立木蓄积为3.6立方米。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李**在该村民小组组长唐**的陪同下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雇请他人非法采伐一株樟树的事实。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对被告人李**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浏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接收被告人李**为社区矫正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病历记录,到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书等书证;证人罗**、周**、周**、唐**、李**、甘**、屈*的证言;被告人李**、程**及同案人彭**的供述和辩解;野生植物种类鉴定意见书,活立木蓄积换算证明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樟树(香樟),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责令被告人李**服从所在地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小罗人民陪审员 黎大林人民陪审员 李伟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