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方彦与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彦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彦。上诉人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如双方发生纠纷,依约应向当地政府申请调解或通过仲裁途径解决,而不是诉讼解决。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方彦签订的《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如发生争议,或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调解或仲裁。”依据双方的约定,向当地政府申请调解或仲裁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调整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范围,因此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巨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瞿 静审判员 张一文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项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