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狄玉英与杨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516号原告狄玉英,女,个体户。被告杨金娥,女,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上列原告狄玉英与被告杨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狄玉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金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狄玉英因被告杨金娥未返还2014年6月5日向其借款尚欠利息10000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金娥返还借款利息10000元。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杨金娥向原告狄玉英有借款的事实,经结算2014年6月5日被告杨金娥尚欠原告狄玉英借款利息10000元,并出具欠款条。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金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狄玉英借款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狄玉英预交37元,由被告杨金娥负担,剩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振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