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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远平与王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远平,王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599号原告胡远平,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路,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远平与被告王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远平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远平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