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胡远平与王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远平,王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599号原告胡远平,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路,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远平与被告王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远平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远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胡远平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