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商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刘洪旗、徐州美的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刘洪旗,徐州美的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商初字第6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责人薛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晓飞,男。被告刘洪旗。被告徐州美的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恒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诉被告刘洪旗、徐州美的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31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孙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