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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高民申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罗兰与侬超丽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兰,侬超丽,陆依依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高民申字第7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兰,女。委任代理人:李孟,贵州盘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侬超丽,女。原审第三人:陆依依,女。再审申请人罗兰因与被申请人侬超丽、原审第三人陆依依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罗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曹景海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思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