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民初字第6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贾成年与刘振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年,刘振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6970号原告贾成年,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刘振民,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贾成年与被告刘振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贾成年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