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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6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贾成年与刘振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成年,刘振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6970号原告贾成年,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刘振民,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贾成年与被告刘振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贾成年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少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