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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志杰与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杰,颜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9号原告王志杰,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被告颜林,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西林县。原告王志杰诉被告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卉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陆春行担任法庭记录。原、被告以及原告方证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志杰诉称,2010年原、被告合伙做木材生意,后因生意发生亏损,原、被告均需赔偿损失,当时被告无资金赔偿,便向原告借了20000元现金,并于2011年5月18日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不还款,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予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0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欠条》1份,用以证实被告于2011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2、证人吴某某出庭证言,证实被告提交的《收据》内容是伪造的。2014年12月17日12点50分左右,在第二开发区治安亭的大榕树下,有一个人给原告和证人看图纸、谈有关租赁土地的事情后,骑上摩托车要走时才突然要求原告帮忙签字的;当时《收据》的内容是林业站的勾图费300元或者400元的,原告害怕签真名出问题,还和证人商量后签了个假名“王志文”;因为证人对该人带来的图纸进行拍照,所以清楚记得签字时间。被告颜林辩称,被告欠原告20000元是事实,但是已于2014年3月21日还清了。被告颜林为其辩解提供的证据有:《收据》一份。用以证实已于2014年3月21日还清借款给原告。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的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说的是什么意思被告根本不懂,被告也没有见过这个证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收据》的签名“王志文”是原告写的,手印也是原告捺的,但是内容和日期是伪造的。因为有一个自称某村民小组长的人说小组有土地出租给原告,经过几次洽谈后,该人拿着设计图纸等材料找到原告继续洽谈租赁土地事宜,当时,该人说有急事,已骑在摩托车上急着要走了,才突然要求原告帮忙在一张《收据》上签字,说是为了好在村里报账,并催促原告快签字,原告看了内容是林业站勾图费400元,为了能租到土地,就签字了,又担心作假被追查,不签原告的真名,而是签了“王志文”三个字,并捺了手印。不知道这张《收据》是怎么到被告手里的,纸张变小了,内容也变了。原告要求对《收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庭审中被告也同意对《收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庭审后,被告认为鉴定费用太高,不同意做司法鉴定,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还款问题,在一年内分期还清20000元给原告。本院认为,被告放弃做司法鉴定,同意与原告协商在一年内分期还清20000元给原告,是其自认尚未偿还借款的事实,其自认已经充分证明《收据》的虚假性,本院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0年原、被告合伙做木材生意,后因生意发生亏损,原、被告均需赔偿损失,当时被告无资金赔偿,于2011年5月18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写欠条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义务明确清楚,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应当偿还,经原告多次请求偿还,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债权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颜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借款20000元给原告王志杰。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颜林负担。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级法院,帐号:6051010120013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卉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春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