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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江西驰恒实业有限公司与黄运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驰恒实业有限公司,黄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驰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以北1033号。组织机构代码:74853196-0.法定代表人:陈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运生,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3)南小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黄运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运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运生银行存款139848元及得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