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杨帆与宋志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宋志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杨帆。被告:宋志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分公司。原告杨帆与被告宋志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帆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杨帆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