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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与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浦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米军恒,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399号。法定代表人蔡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7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8729元,由原告苏州金螳螂幕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仁    刚代理审判员 何亚平人民陪审员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瞿    忠    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