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宗与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四(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王宗,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何纯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与被告上海亚繁金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宗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冯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