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公司诉被告李永宏、刘彩虹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085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周夏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奕,公司员工。被告:李永宏,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刘彩虹,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公司诉被告李永宏、刘彩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91元,减半收取395.5元,由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俊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