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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郭世成与程玉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世成,程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郭世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玉德,男,汉族,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郭世成与被执行人程玉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洋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确认,被执行人程玉德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郭世成赔偿款55372.42元、承担诉讼费1260元,共计56632.42元。经权利人郭世成申请及本院督促,被执行人程玉德已执行赔偿款7000元。由于被执行人程玉德未自觉执行其余执行款49632.42元,权利人郭世成于2015年1月6日再次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2015年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程玉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2015年1月22日前履行本次执行款5000元及执行费50元,共计5050元。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世成与被执行人程玉德就全案执行问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程玉德已按和解协议将应执行款500元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人郭世成已领取执行款500元及执行救助款1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13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永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