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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立终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林忠华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忠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立终字第1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林忠华。上诉人林忠华因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告字第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忠华上诉称,上诉人与被起诉人欧贤局签订的是《自留山划分协议》,该协议属于合同的范围,诉讼请求是确认该协议无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所以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审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请求予以撤销,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起诉时提供了2007年4月3日其兄弟姐妹四人与被起诉人欧贤局签订的《自留山划分协议》,该协议虽然没有上诉人的签名,但该协议已经列明了其是“甲方”人员之一,且被起诉人欧贤局亦在协议上签名捺印,由此可以证明其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林忠华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以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白民告字第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隋凤清审 判 员  梁少祝代理审判员  邹爱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桢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