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齐立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朱永聪与张付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永聪,张付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立保字第250号申请人:朱永聪,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张付山,男,住齐河县。申请人朱永聪与被申请人张付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朱永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付山驾驶的车一辆,申请查封价值为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付山驾驶的鲁AXXX**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放行、转移等。二、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