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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立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平邑县支行与张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张加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14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富安。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平邑县城商城大道北侧(浚河路西段路北)。被申请人:张加伟,居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加伟因借款合同产生纠纷,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加伟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鲁Q×××××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加伟的银行存款2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提供的担保物帕萨特牌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