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付正刚诉被告孟友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正刚,孟友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599号原告付正刚,男,45岁,汉族。被告孟友明,男,42岁,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大树路181号。原告付正刚诉被告孟友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付正刚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正刚撤诉。本案征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