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吴京萍申请执行吴远盛、苏运叶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京萍,苏运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吴京萍。被执行人苏运叶。本院在执行吴京萍申请执行吴远盛、苏运叶关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的(2012)北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韦国伦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