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宁法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钱亚九、黄银英、钱明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钱亚九,黄银英,钱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宁法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南街镇中华中路39号。负责人莫柳嫦,行长。被执行人钱亚九,男,汉族,1972年12月出生,住广宁县。被执行人黄银英,女,汉族,1970年6月出生,住广宁县。被执行人钱明华,男,汉族,1987年4月15日出生,住。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钱亚九、黄银英、钱明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宁法江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钱亚九应归还借款本金13088.99元及相应利息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以及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被执行人钱明华、黄银英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银英、钱明华分别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据此本院依法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钱明华的银行存款1600元、黄银英的银行存款15200.65元,合计16800.65元到本院账户(其中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合共16583.65元,缴交案件受理费7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47元)。被执行人钱亚九、黄银英、钱明华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的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800.65元,除应缴交案件受理费70元和本案执行费147元外,其余款项16583.65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实现权利。被执行人钱亚九、黄银英、钱明华在本案的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宁法江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其文审判员 欧火材审判员 陈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雪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