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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李某等赌博罪,王某甲、李某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白某,马某,冷某,张某甲,徐某,张某乙,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群众。2014年10月1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同年11月18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辩护人辛文国、郭丽娜,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2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住玉田县鸦鸿桥镇宏祥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玉田县散水头镇戴家屯村)。2014年10月1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同年11月18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辩护人许丙云,玉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白某,农民,群众。2014年10月1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同年11月18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爱文,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某,农民,群众。2014年10月12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同年11月18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被告人冷某,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玉田县玉田镇帅府盛典小区C19-1702(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帽儿山镇元宝村)。2014年10月1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同年11月12日经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农民,群众。2014年10月2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同年11月18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农民,群众。2014年10月16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同年11月18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群众,住玉田县鸦鸿桥镇刘现庄村刘现庄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玉田县散水头镇戴家铺村)。2014年10月2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同年11月18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农民,群众。2014年11月20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同年12月26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5)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白某、马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冷某、张某甲、徐某、张某乙、刘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辛文国、郭丽娜,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许丙云,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张爱文,被告人马某、冷某、张某甲、徐某、张某乙、刘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赌博罪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冷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王某甲、李某、张某乙、刘某甲等人,在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大郑庄村及玉田县散水头镇多次开设赌局,并从中抽头渔利数十万元。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与冷某因赌博存在债务纠纷。2014年10月11日20时许,冷某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欲协商债务问题。被告人李某遂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白某,被告人白某又纠集被告人马某于当日21时许驱车赶到玉田县鸦鸿桥鸿翔网吧门口找到冷某,并将其带离。被告人李某负责驾驶车辆,被告人王某甲、白某、马某采用打骂、恐吓的方式将冷某控制于车内,限制冷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冷某签订了一份人民币8万元的借款合同。次日凌晨1时许,冷某被释放后报警。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冷某、张某甲、徐某、张某乙、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白某、马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恐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均属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冷某、张某甲、徐某、张某乙、刘某甲、白某、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王某甲的辩护人辛文国、郭丽娜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对被告人王某甲定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无异议;2、在赌博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系从犯,且属自首;3、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许丙云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无异议;2、被告人李某在赌博犯罪中系从犯,且应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李某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应认定为自首,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自愿认罪,主观恶性较小。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张爱文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白某系从犯、初犯,应认定为自首,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白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赌博罪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冷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王某甲、李某、张某乙、刘某甲等人,在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大郑庄村及玉田县散水头镇多次开设赌局,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十万多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冷某、张某甲、徐某、王某甲、李某各交纳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张某乙、刘某甲已分别交纳非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1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冷某、张某甲、徐某、王某甲、李某、张某乙、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冷某、张某甲、徐某、王某甲、李某、张某乙、刘某甲的供述笔录;证人王某乙、米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开设赌场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与冷某因赌博存在债务纠纷。2014年10月11日20时许,冷某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欲协商债务问题。被告人李某遂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白某,被告人白某又纠集被告人马某于当日21时许驱车赶到玉田县鸦鸿桥镇鸿翔网吧门口找到冷某,并将其带离。被告人李某负责驾驶车辆,被告人王某甲、白某、马某采用打骂、恐吓的方式将冷某控制于车内,限制冷某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冷某签订了一份人民币8万元的借款合同。次日凌晨1时许,冷某被释放后报警,后冷某供述了赌博罪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白某、马某与被害人冷某已达成谅解协议,四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冷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被害人冷某已谅解四被告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白某、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白某、马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冷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高某、刘某丁的证言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借款合同及欠条;户籍证明;谅解协议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冷某、张某甲、徐某、张某乙、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白某、马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白某、马某具有殴打情节,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冷某因被非法拘禁而报警,后主动交待了赌博罪的犯罪事实,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白某、马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白某、马某、张某甲、徐某、张某乙、刘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均属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辛文国、郭丽娜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在赌博犯罪中系从犯,且属自首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许丙云提出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李某在赌博犯罪中系从犯,且应认定为自首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张爱文提出被告人白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可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白某系从犯,应认定为自首的观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白某、马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冷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对被告人张某甲、徐某、张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刘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白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马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冷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张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九、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冷某、张某甲、徐某、王某甲、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各20000元;被告人张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3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孙德瑞审 判 员  邵福顺人民陪审员  王小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