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颜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蒸民一初字93号原告颜某某,女,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1月29日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灿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