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沈某某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某,男,1975年5月7日出生,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2014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诉刑诉(2015)第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电视塔附近向一绰号为“脚”的人购买了10件假烟并藏匿于一辆奥德赛轿车上(车牌号码:粤D84X**)。同日下午4时多,当被告人沈某某准备将购得的假烟转手销售时,在其住处市区陵海路XX号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双喜、钓鱼台、芙蓉王、云烟、玉溪、利群等10个品种的假冒卷烟共1195条。据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其在2014年11月中旬开始销售假冒伪劣香烟,至今获利4000余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别,上述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省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查获的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25075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搜查笔录、查缴的假冒卷烟、运载假烟的作案工具、查扣物品清单,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证明》,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沈某某系在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过程中被查获,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一绰号为“脚”的人所销售的香烟是假烟的情况下,仍驾驶粤D84X**号奥德赛轿车至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电视塔附近向其购买了10件假烟,并将该假烟藏匿于该车上准备转手销售。同日下午4时多,被告人沈某某将藏有假烟的粤D84X**号小轿车停放在其居住的汕头市区陵海路XX号楼下,在其准备将购得的假烟转手销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缴获双喜、钓鱼台、芙蓉王、云烟、玉溪、利群等10个品种的假冒卷烟共1195条、粤D84X**号奥德赛轿车一辆。据被告人沈某某供述,其在2014年11月中旬开始销售假冒伪劣香烟,至今获利4000余元。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鉴别,上述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广东省烟草专卖局鉴定,上述查获的该批卷烟价值人民币2507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搜查笔录、查扣物品清单,查缴的假冒卷烟、运载假烟的作案工具粤D84X**小汽车一辆,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证明》,被告人沈某某的户籍材料,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被抓地点及相关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从事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仍向他人购买伪劣烟草制品准备转手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沈某某是在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准备转手销售过程中被查获,假冒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安机关查扣的作案工具粤D84X**轿车一辆,没有实物移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已缴纳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许雪玲审判员 李树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