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攸县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攸县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二初字第21号原告攸县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江桥街道江桥社区下塔桥组。法定代表人唐耀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塘。法定代表人周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端祥,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269号。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3********。(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永辉,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系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14号4栋204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031970********。(特别授权)原告攸县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善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2月15日,原告攸县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攸县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攸县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攸县盛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善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