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炳洋与侯玉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洋,侯玉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404号原告:李炳洋,男,1965年12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玉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玉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炳洋诉被告侯玉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炳洋撤回起诉。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