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李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单 某 某 诉 被 告 冯 某 某 李 国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单某某,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冯某某,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李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