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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李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原 告 单 某 某 诉 被 告 冯 某 某 李 国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841号原告单某某,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冯某某,住所地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李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晏淑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