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康俊江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俊江,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3301号原告康俊江,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森,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茜。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法定代表人康有武,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由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俊江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梁家务村村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俊江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康俊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俊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康俊江负��(已交纳)。审判员 翟新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思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