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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黄跃五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呈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1992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农民,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4)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花志文、书记员姚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高某某(另处)至昆明理工大学呈贡校区宿舍楼恬园16栋308室,盗取该宿舍内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两台。被盗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145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8月11日18时29分,余某某报警称:其和同宿舍同学的电脑被盗。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经了解,余某某和同学李某某于当日15时回到宿舍时发现自己和李某某的电脑被盗,余某某被盗电脑是一台灰色的华硕A43SD笔记本电脑,李某某被盗电脑是一台银灰色的华硕K56CM笔记本电脑。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于8月12日决定对余某某、李某某笔记本被盗一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28日21时42分,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公安分局寥廓派出所称在大福宾馆发现昆明市呈贡分局吴家营所布控人员黄某甲。经与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吴家营派出所民警联系后,寥廓派出所民警前往大福宾馆将黄某甲抓获。黄某甲自称其在昆明盗窃电脑后在逃。2014年8月29日寥廓派出所将黄某甲移交呈贡分局吴家营派出所民警带回处理。3、证人证言。(1)证人钟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昆明理工大学恬园14栋上班,2014年8月11日15时左右,有两名男生过来说他们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其让男生打电话给学校保卫处,在他们走到恬园14栋大厅门口的时候,一个值班人员说“这两个人不是学校的”。其就叫那两名男子一起到学校保卫处,走到憬园路口的时候跑了一个人,另一名男子到保卫处后也跑了。后来其和保卫处的人回到恬园16栋,发现619宿舍里面有三部手机放在桌子上,还有四台笔记本电脑,其中两台笔记本电脑就是308室的同学的。(2)证人黄某乙的陈述,证实:他是昆明理工大学的学生,住恬园16栋619室。他和黄某甲是高中同学。2014年8月7日22点左右,黄某甲来他们宿舍借宿。第二天上午他有急事回家并把钥匙拿给了黄某甲。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他是理工大学的学生,住恬园16栋308宿舍。2014年8月11日早上他和舍友余某某一起离开宿舍去吃饭上网。到了下午三点半左右,他们回宿舍时发现宿舍门开着,放在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余某某的电脑也不见了。后来他们去保卫处做登记并报了警。他被盗的是一台银灰色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型号是K56CM,15.6寸的。余某某被盗的是一台灰色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和电源线,型号是A43SD。他们在楼下找宿管的时候看到有两名年轻男子准备进宿舍楼,宿管觉得可疑让男子去保卫处做记录。他和余某某还有这两名陌生男子一同去保卫处,其中一名在去保卫处的途中走掉,另一名男子到保卫处后也走了。(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11日10点50左右,他和同学李某某去外面办事,下午3点40左右回到宿舍,发现宿舍的门一推就开了,进宿舍后李某某发现电脑不见了,他的电脑也不见了,他们就给学校的保卫处打电话。接着学校另外的宿管在宿舍楼门口发现两个可疑男子,他们和宿管一起把男子带去学校保卫处,其中一个半路跑了,另一个到了保卫处也跑了。之后警察带他们到宿舍看现场,宿管说619宿舍里面有好几台电脑,他过去发现他和同学的电脑都在619宿舍。5、同案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和黄某甲是以前上班认识的,大概半个月以前,黄某甲说带着他去大学城偷电脑,他听黄某甲这样说就跟着来了。他和黄某甲坐地铁到大学城,黄某甲带他到了一栋宿舍楼六楼的一间宿舍。黄某甲说是同学的宿舍。中午12点左右,黄某甲说出去看看是否可以拿电脑。他们就到了三楼靠墙的一间宿舍,门上的窗子开着,黄某甲叫他从宿舍后面的窗子翻进去把门打开,他就从后面的窗子翻进去,把宿舍门打开。黄某甲进去之后把桌子上放着的电脑抱了起来,一共抱了两台,后又拿给他两个电脑充电器。他们拿了电脑之后就从宿舍正门出来直接上了六楼宿舍,把电脑放在宿舍里面的桌子上就去学校外面吃饭了。过了一两个小时后他们准备进宿舍取电脑的时候,就有两个男的把他们拦下来,问住在哪里,那两个男的说要带他们去保安室,他就跑了。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他和黄毛约着去理工大学偷东西。他们一起从昆明坐地铁到呈贡大学城,到了昆明理工大学的恬园,他俩一起上了六楼他同学黄某乙的宿舍。然后他们就在宿舍楼里转转看有没有电脑可以偷,转到三楼的时候,黄毛说这间里面没有人,然后黄毛从那间宿舍的后面窗子翻进去从里面开了门,他进去后把进门右手边的第二张桌子上电脑线拔了,黄毛拿进门左手边第一张桌子放着的笔记本电脑,然后黄毛拿着两台华硕牌电脑,他拿着电源线一起离开了宿舍,他们把偷来的笔记本电脑放在黄某乙宿舍就出去吃饭了。中午12点左右,他俩吃完饭回宿舍的时候被宿管人员堵住还说要带他们去保卫科,在去保卫科的路上黄毛趁机跑了,他到了保卫科后也跑了。7、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呈贡分局吴家营所民警于2014年8月11日从昆明理工大学恬园16栋619室提取并扣押了李某某被盗的银灰色K56CM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和余某某被盗的灰色华硕牌A43SD笔记本电脑。并将两台电脑发还被害人。8、鉴定意见及通知书。经鉴定,被盗的型号为K56CM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90元;被盗的型号为A43SD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555元。共计人民币6145元。该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9、物证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实:高某某辨认出其于2014年8月11日在昆明理工大学恬园16栋308室盗窃了一台银灰色华硕牌K56CM笔记本电脑。10、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高某某辨认其于2014年8月11日伙同黄某甲盗窃了两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的地点为昆明理工大学恬园16栋308室。以及藏匿电脑的地点为昆明理工大学恬园16栋619室。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余某某辨认出黄某甲是2014年8月11日余某某及宿管发现并带去保卫处的两名可疑人员之一,黄某甲是在快到保卫处时跑掉的那个男子。12、书证。(1)户籍材料,证实:黄某甲于1992年5月15日出生,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2)收款收据一份,证实:李某某提供收据一份,其于2013年3月23日花费4800元从海跃科技分公司处购买了笔记本电脑一台(K56CM),该台电脑就是李某某被盗的电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电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黄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对黄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盗窃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盗窃犯罪,根据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昌代理审判员 祁 昂人民陪审员 顾崇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祝俊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