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兴发融资担保公司与王小斌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春潮商贸有限公司,安庆明发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永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辉,刘萍,王小斌,张爱珍,潘明,王春美,王玉豪,黄永根,王凤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旭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执行人:安庆市春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明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庆市永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刘辉,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刘萍,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小斌,男,汉族,住安庆市。被执行人:张爱珍,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潘明,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王春美,女,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玉豪,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黄永根,男,汉族,住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王凤姣,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72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