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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顾正生与周尚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正生,周尚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83号申请人顾正生。被执行人周尚宝。关于申请人顾正生与被执行人周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后经我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15支付5000元给申请人,下剩的15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执字第2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云鹏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陈 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敬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