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顾正生与周尚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正生,周尚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83号申请人顾正生。被执行人周尚宝。关于申请人顾正生与被执行人周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后经我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15支付5000元给申请人,下剩的15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执字第2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云鹏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陈 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敬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