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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莫小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087号罪犯莫小明,现在广西区桂中监狱服刑。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灵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小明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莫小明不服,提出上诉。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0日作出(2009)桂市刑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2月20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2月19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132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莫小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74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莫小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区桂中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2015)减字第18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莫小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莫小明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莫小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获奖励分53.8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莫小明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小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小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5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海用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