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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二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芜湖市居安消防产品经营部与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居安消防产品经营部,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422号原告:芜湖市居安消防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营者:孙传标,男,汉族,1963年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长志,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法定代表人: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居安消防产品经营部诉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居安消防产品经营部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居安消防产品经营部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原告芜湖市居安消防产品经营部提供的担保物:姚俊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银河新村房屋、皖BEXX**小型越野客车,姚声钱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三冲镇牌坊岭房屋,潭从慧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沿河小区桥东弯道房屋予以查封。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霞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