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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任花平申请执行王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花平,王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任花平,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喜平,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4)龙执字第11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候长生名下的EAE939箱式货车登记车主为候长生,实际车主及使用人为王喜平,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侯长生名下的EAE939箱式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岳志刚审 判 员  刘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卫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