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6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荣与顾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顾建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6915-1号原告王荣,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顾建秀,女,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朱顺关,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荣与被告顾建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