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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197号原告李某,女。委托代理人吕巧梅,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香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付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