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壮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天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等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刑诉(2014)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言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天等县把荷乡水保站站长兼任把荷乡民政助理期间,了解到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的相关低保户的部分家庭成员由于出嫁或逝世,不应继续享受低保金。黄某某以要取消或核减相关低保户低保金、帮保留低保名额为由,索取张某某、韦某某等低保户给予的好处费共13200元。2014年3月27日,黄某某向天等县纪委退出赃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天等县把荷乡民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低保户索取人民币13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其辩解称是黄某甲等低保户骗保在先,其是被迫无奈才采取这种方式制止他们骗保的行为。其对起诉书罗列的低保户及数额均无异议,只是因为其对业务不熟,才违法乱收了他们的钱。其认为其收取低保户的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某某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担任天等县把荷乡水保站站长兼任把荷乡民政助理期间,了解到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简称“低保金”)的相关低保户的部分家庭成员由于出嫁或逝世,不应继续享受低保金。黄某某以要取消或核减相关低保户低保金、帮保留低保名额等为由,收受或索取低保户给予的好处费共13200元,其中张某某2000元、韦某某2000元、黄某乙2000元、黄某甲1800元、覃某某1000元、赵某某1000元、黄某丁1000元、赵某甲1500元、农某某500元、韦某甲400元。2014年3月27日,黄某某向天等县纪委退出赃款167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17日,天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09年初,其妻子林某某拿其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跟村干李某甲办理低保。之后,其不知道其户得低保,但别人说低保名单上有其妻子的名字。2013年春节后某天,其到县民政局询问其户是否得低保。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帮其查询,发现其户以“林某某”为户主,共四个人得低保。后其问过李某甲其户是否得到低保。李某甲说其户得低保,让其去挂失存折后就可以拿到存折,挂失需到乡政府民政办出证明。2013年5月2日,其就和其妻子一起到把荷信用社办理挂失存折。次日,其领到新存折,并发现存折上还有7700多元钱。当天,其就取出7500元,取款底单是其签了其妻子的名字。同年5月4日上午9时许,其拿存折到乡政府民政办公室给黄某某确认。黄某某就跟其说:“你能得低保,你要给我一点才行,这些钱是白得的,做事你自己懂。”其问他:“给多少,给1000元得吗?”他说:“1000元钱我没见过钱吗?”后他又叫其拿存折去农村信用社去查一下是否有贷款。其就用摩托车搭他到农村信用社。当时,他见人多,又不查,又让其搭他到乡卫生院门口。在那里,黄某某又跟其要钱并说:“你给我钱,你要十年八年低保都得。”其就跟他说:“我身上只有2000元,我只能给你1800元。”这样他同意并收下其给他的1800元钱。同年12月30日早上,其屯的小组长黄广普通知其,让其带上低保存折,并说乡政府的黄某某找其有事。其赶到乡政府民政办公室时,黄某某给其1800元现金。3、证人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户是以其爱人农某甲名义申请低保,并于2009年开始享受低保。其户共有5人享受低保补助。2013年年底某天下午,其到把荷乡农村信用社领取低保补助时,营业厅的工作人员说其要到把荷乡民政办找黄某某开证明才能来领钱。后其就到乡民政办找黄某某开证明。黄某某说:“你女儿已经出嫁了,你都不来报,还继续领取低保,你户要核减一个名额才行。”说完后黄某某让其把低保存折拿给他,并告诉其说:“你把你女儿的身份证、结婚证件拿来了才能领取。”其把存折给黄某某后,就让其女儿从广东把她的身份证复印件寄过来。2014年1月13日上午,其就去乡民政办找黄某某要低保存折和开证明领取低保,但黄某某开始不想给。后其就跟他说:“我家就靠这点低保了,现家公又生病,你要给我存折领钱了。”黄某某见其这样说,就将存折给其并说:“你领取低保后,你要知道我。”其知道他是想要点钱。其拿到存折后就去把存折里的2500元低保金领出,并在民政办的后面拿给黄某某300元,但他不要。他说要500元,其就再拿出200元,共500元拿给黄某某。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开始至今,其户一直有4个人享受低保。2013年年底某天,其到把荷乡农村信用社领取低保,但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告诉其低保现金现在领取不得,要到乡民政办找黄某某开领款证明才行。当天,其就去找黄某某开证明,但黄某某说其女儿出嫁了,还继续领取低保,要核减掉才行,让其将低保存折拿给他,并叫其拿其女儿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来给他,他才给其出具领款证明手续。其见他这样说,没办法就回家了。2014年春节前某天,其女儿回来,其就叫她拿她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给其。同年2月12日,其就拿其女儿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去找黄某某。黄某某跟其说:“你女儿出嫁了,还继续领取低保,你要给我2000元钱,我可以继续保留你低保。”其见黄某某这么说,害怕他取消其户低保名额,就同意了。后他就给其出具一张领款证明。其就到把荷乡信用社领取2600元低保金,并将其中的2000元用黑色塑料袋包好拿到黄某某的办公室给他。他也当场收下了。其给黄某某钱后,他还保留其户享受的低保名额。5、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三弟韦某乙户从2009年开始有4个人获得农村低保。2011年,因韦某乙的大儿子大学毕业后到向都卫生院工作,所以韦某乙户只有3个人获得农村低保。2014年1月份某天,其弟韦某乙拿农村低保存折到把荷乡农村信用社领取农村低保。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告知他要到把荷乡政府民政办办理相关证明才能领取农村低保。于是,韦某乙就到把荷乡民政办咨询。民政办工作人员黄某某跟他说:“你们家现在有四个人得低保,如果你交2000块钱给我,我就按规定核减去一个,保留三个人的低保,否则我把你们家四个人的低保全部取消掉。”当天,其弟没办理就回家了。同年1月25、26日,黄某某连续给其打电话,让其转告其老弟去办理低保。黄某某还说:“如果你老弟没时间的话,你可以来帮他办理啊!”其把情况告诉韦某乙后,因韦某乙没时间,他就让其去帮他办理。同年1月27日上午,其就到把荷乡农村信用社领取了2000元,并打电话给黄某某。黄某某说他在房间里,让其到他房间找他。其到他房间后就问他能不能少交点钱。他说:“不行,这是上面那么规定的。”然后,其就拿2000元现金给他了。黄某某拿到钱后,就带其到他办公室把其弟韦某乙的农村低保存折拿给其。其之所以拿给黄某某2000元,是因为黄某某说如果不给2000元,他就把韦某乙家四个人的低保全部核销掉。他这么说了,其也只能拿钱给他。6、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天等县把荷乡把兰村民兵营长。2013年的某天,赵某某到把荷乡信用社领取低保补助时,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说要有把荷乡民政办的黄某某签字盖章的纸条才能领钱。后赵某某就把情况告诉其,让其去乡府帮理顺。2014年上半年的某天上午,其和赵某某一起来到把荷乡府找到黄某某。其在黄某某的办公室问他为何赵某某户无法领取低保补助。黄某某就跟其说:“赵某某户已有人出嫁了,人员有变动,那个出嫁的人那份补助给我就行了。”其就问黄某某:“那你要多少钱?”黄某某说:“最少给我1000元。”其就走出办公室与赵某某商量。赵某某同意给黄某某1000元,并拿1000元现金给其。当天下班后,其就拿1000元现金到黄某某的房间给他。黄某某就返回办公室在一张纸条上签上“经查实,同意付款。”,并盖上黄某某的私章,然后拿这张纸条给其。后其就拿这张纸条给赵某某。当天下午,赵某某就领得低保补助了。7、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父亲赵某甲户共有2人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2013年下半年的某天上午,其拿其父亲的低保存折到把荷乡信用社领取低保补助款。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就告诉其要到把荷乡政府民政办去拿批条过来才能领低保补助款。后其就到把荷乡政府民政办找到黄某某。黄某某让其将低保存折放在他那里。过了一个星期,其又到黄某某办公室去找黄某某。黄某某对其说:“你给我1500元,你就可以去领你爸的低保补助款了。”听到黄某某这么说,其就拿1500元现金给黄某某。黄某某就拿其父亲的低保存折给其,同时还给其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同意付款”,黄某某还在这张纸条上盖上他的私章。后其就拿着这张纸条和其父亲的存折交给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然后才领得其父亲的低保补助款。其之所以拿1500元给黄某某,是因为黄某某在他的办公室向其问要1500元,如果不给他1500元,他就不会拿其父亲的低保存折和纸条给其,其就无法领取其父亲的低保补助款。8、证人韦某甲的证言,证实1992年至今,其在乡里做干部。其堂弟因车祸去世了,其堂弟媳黄某丁按照规定办理了农村低保。2013年的某天,黄某丁到信用社领取低保时,信用社工作人员告诉她要到乡府民政办开证明才可以领取低保。后黄某丁就到乡府民政办找黄某某开证明,但黄某某把她的低保存折扣下,并说要给点钱才可以。后来,黄某丁找其去帮忙说情。后其就找黄某某说这个事情,黄某某说要交1000块钱才可以。于是,其就去跟黄某丁说。黄某丁说没有那么多钱,现在才有五百块钱,让其拿去给黄某某看看行不行。之后,其就拿了黄某丁的五百块钱给黄某某,当时黄某某说不得,要够一千块钱才可以。其就帮黄某丁说情,后来黄某某说他先要四百块钱,就开了证明和给了其黄某丁的存折,还交代其告诉黄某丁以后要补够1000元钱才行。之后,黄某丁有没有再给黄某某钱,其就不清楚了。9、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证实从2010年开始,其户开始享受低保补助。2014年年初,其按照黄某某的要求把其户的农村低保存折交到把荷乡民政办。同年1月20日,其到乡府民政办找黄某某拿存折时,黄某某说因其女儿出嫁了,按规定要核减一个低保名额,这已经属于冒领了,要给2000元钱才可以。当时,其身上没有那么多钱,就在办公室先给了他500块钱。黄某某收下500元现金后,就开一张证明给其,并说现在开证明给你,你去领了钱后还要再给1500块钱。其没有办法就答应领钱了再给他1500元钱。当天下午,其拿着黄某某开的证明和存折到信用社领了3000元钱。后在黄某某的宿舍,其又给了黄某某1500元钱。10、证人黄某丁的证言,证实从2009年开始,其和其丈夫李某甲享受低保。2011年,李某甲因病去世。2013年,其村的支书通知其到把荷乡民政办找黄某某把李某甲低保证改成其的名字,并带上以其名字重新办理的一本新存折。其到把荷乡民政办办理更名手续时,黄某某跟其说:“李某甲已经过世两年了,按规定要核减出李某甲低保名额出来,你户已经属于冒领低保了,你要给2000块钱才可以的。”其因当时身上没钱,所以两天后其又去找黄某某。在办公楼二楼的办公室拿了2000元现金给他。他当场就收下了这2000元钱。后面他是怎么帮其办理的,其就不清楚了。1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从2010年开始,其户享受低保补助。2013年11月,其去把荷乡信用社领低保金,但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让其先到民政办找黄某某开证明,有黄某某出具的证明才能在信用社取钱。于是其就到把荷乡民政办找黄某某。黄某某看了其的存折后说:“因为你女儿出嫁了,你这已经属于冒领了,你要拿出2500块钱给我拿给领导才行,要不然你明年就不得低保了。”其表示同意后,黄某某给其开了一张有他名字印章的证明。后其拿着黄某某开的证明和存折去信用社领了3000元钱。领到钱后,其就直接去找黄某某。黄某某带其到他的宿舍,其就给了黄某某2500元钱。2014年10月份初,黄某某打电话给其,让其到把荷乡政府,他要把之前跟其拿的钱还回给其。其来到乡政府后,黄某某叫其到他办公室,并拿出2000元钱还给其。当时,黄某某还找了一个人来作证,证明他已经还钱给其。12、中国共产党天等县委员会组织部提供的天等县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及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证实被告人黄某某是天等县把荷乡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工作人员,系事业编制人员,1996年4月3日试用期满后转正定级的事实。13、天等县把荷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安排黄某某同志协助乡民政工作的说明,证实天等县把荷乡专门召开三家班子会议决定安排把荷乡水保站站长黄某某同志从2012年8月起协助乡民政工作的事实。14、天等县民政局出具的关于把荷乡农户享受低保情况说明,证实天等县把荷乡的黄恩来、张某某、李某甲、覃某某、黄某丁、农某甲、赵某某、林某某、赵某甲、黄某等农户享受农村低保的事实。15、中国共产党天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款收据复印件,证实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向中国共产党天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出违纪款16700元。1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1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讯问被告人黄某某的情况。18、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其自书材料,供认2001年8月至今,其在天等县把荷乡水保站工作,任水保站站长。2012月11月,经乡政府领导潘某某、颜某某口头任命,兼任把荷乡民政助理,兼从事民政办工作,主要负责发放救济物资、管理村干和工作队长上报或增减农村低保名单等方面工作。2013年5月份某天,赵某甲的女儿赵某甲到把荷乡农村信用社领取低保不成,就来乡民政办找其开具领款手续证明。其收下赵某甲给的1500元好处费,后按她的意思帮她办好继续享受低保的事。2014年2月12日,张某某到把荷乡农村信用社领取低保不成,就来乡民政办找其开具领款手续证明。其发现他女儿已出嫁仍继续冒领低保金,就扣下他户的低保存折。过了十天左右,张某某拿着他女儿的结婚证和户口本复印件来找其。其收下张某某给的2000元现金,后帮他户办好了继续享受低保的事。2013年10月份某天,韦某乙(低保户黄某的丈夫)到把荷乡农村信用社领取低保不成,就来乡民政办找其开具领款手续证明。其发现他女儿已出嫁仍继续冒领低保金,就扣下他户的低保存折。过了几天,韦某某(韦某乙的哥哥)来到乡民政办叫其帮韦某乙去县民政局核减出一个低保名额,并继续保留低保资格。其当场收下韦某某给的2000元钱,后帮他到县民政局核减出一个低保名额,并继续给韦某乙户享受低保。2013年10月份某天,因农某某的女儿已出嫁,但农某某没有向乡民政办申报,仍继续冒领低保金,其就扣下她户的低保存折。后农某某让其帮忙到县民政局去重新办理低保指标,就给了其500元。2013年4月份某天,因李某甲已于2011年病故,但他家人仍继续冒领低保金,其就扣下他户的低保存折。当天,李某甲的妻子来民政办找其,让其帮她户去核减低保名额并继续给她户享受低保,说完就拿出两沓现金(共2000元)给其,其就拿了其中一沓(共1000元)。过后,其就按她的意思把事情做好了。2013年11月份某天,赵某某到把荷乡信用社领取低保金不成,就来找其出具领款手续证明。其发现他的女儿已出嫁仍继续冒领低保金,就扣下他户的低保存折。过后,把兰村村干黎某某来到民政办找其,让其去天等帮赵某某户核减低保名额并保留他户低保,当场拿给其1000元现金。后其就按赵某某户的意思把事情办好了。2013年11月份某天,覃某某到把荷乡信用社领取低保金不成,就来找其出具领款手续证明。其发现他女儿已出嫁,仍冒领低保金三年左右,就扣下他户的低保存折。过后,覃某某到民政办找其,让其帮办核减低保名额并保留他户低保资格,当场拿出1000元给其。后其就按他的意思把事情给办好了。2013年12月份某天,黄某丁到把荷乡信用社领取低保金不成,就来找其出具领款手续证明。其发现她的女儿已出嫁,仍冒领低保金一年左右,就扣下她户的低保存折。过后,韦某甲到民政办找其,让其去天等帮黄某丁户核减低保名额并保留她户低保,当场拿出400元现金给其。后其按韦多元的意思把事情办好了。2013年2月份某天,因黄某甲户未交清社会抚养费,其就暂扣他户的低保存折。当天,黄某甲在其办公室跟其说:“你把我家的低保存折还给我,我就去信用社取钱出来分你。”于是,其就拿他户的低保存折给他。半个小时后,黄某甲打电话给其,并在乡政府大门的路边拿给其1800元。同年12月份左右,其听到风声说黄某甲告到纪委,就将1800元退还给他。2013年11月份某天,黄某乙来到其办公室找其,让其开一份领取低保金的证明。其发现黄某乙有一个女儿已出嫁,他没有把该情况上报民政办,仍继续冒领农村低保金。其就跟黄某乙说:“你女儿出嫁了,你还领她低保金,这是属于冒领,你要把冒领的钱交给我。”过了几天,黄某乙拿了2000元现金给其。其就出具证明让他去信用社领取低保金。2014年10月初某天,其在乡府工作人员冯某某的见证下,将收取黄某乙2000元钱退还给他。农村低保户都是主动给其好处费。因为其叫他们到县民政局办理核减低保名额时,他们怕县民政局把他们的低保名额全部核减,就让其帮核减,并给其好处费的。被告人黄某某对公诉机关所举示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其当时对黄某甲、农某某、张某某、韦某某、黎某某、赵某甲、韦某甲、覃某某、黄某丁、黄某乙等人所说的口径是一致的,均是要求他们将多领取的低保金扣除出来。本院对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及被告人黄某某的质证意见评判如下: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所有证据均为依法取得,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案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黄某某担任天等县把荷乡民政助理期间,在协助乡民政办开展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低保户好处费13200元的事实,与黄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吻合,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担任天等县把荷乡民政助理期间,在协助乡民政办开展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低保户好处费13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辩解称是黄某甲等低保户骗保在先,其是被迫无奈才采取这种方式制止他们骗保的行为,其只是因为对业务不熟,才违法乱收了他们的钱,其认为其该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黄某甲、农某某、张某某、韦某某、黎某某、赵某甲、韦某甲、覃某某、黄某丁、黄某乙的证言与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黄某某以要取消或核减相关低保户低保金、帮保留低保名额等为由,收受或索取黄某甲等低保户给予的好处费共13200元,故被告人黄某某的该辩解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某已退出的违法所得132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文漫审 判 员 黎毓镇人民陪审员 李秀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农淑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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