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史淑玲与范如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淑玲,范如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39号原告:史淑玲,女,汉族,1969年7月20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高菁莆,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如钦,男,汉族,1957年9月15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淑玲诉被告范如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淑玲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淑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淑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丽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春 关注公众号“”